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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林帮初与沈平红、林欣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帮初,沈平红,林欣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771号原告:林帮初。被告:沈平红。被告:林欣蓓。原告林帮初与被告沈平红、林欣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龚文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10月3日,被告沈平红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此后原告催讨无着。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两被告未作答辩,也为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结婚证、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沈平红向原告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该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林欣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欣蓓也负有偿还的义务。另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沈平红、林欣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帮初��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龚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