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中诉被告刘芳、代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314号原告王志中(忠),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棉织厂退休职工,现住代县xx街。委托代理人王子清,系原告大姐。委托代理人王秀清,系原告二姐。被告刘芳,女,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棉织厂退休职工。被告代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姜志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进,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中诉被告刘芳、代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中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王志中负担。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赵丽霞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