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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秦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武诉被告马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秦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孙武,男,被告马旭阳,男,原告孙武诉被告马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便于法院送达和审理。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