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岷虎与被告陕西秦阿房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岷虎,陕西秦阿房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852号原告谢岷虎,男。被告陕西秦阿房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斗路华宇凤凰城小区第**幢*单元*层*****号房。注册号610000100374257。法定代表人雷应魁,经理。原告谢岷虎与被告陕西秦阿房宫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5月,被告项目部在石家庄的负责人李建光即河北鑫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在租借的办公场所内宣传推销被告在美国纳斯达克股市已借壳上市的股票,为达到开盘套现的目的,特转让部分股票并兑换成境外股票,并承诺四个月后即2006年9月30日起便可达到1美元并可交易变现。2006年5月下旬,其按每股3.3元的价格向被告交纳6.93万元,购买了2.1万股股票。后被告通过李建光向其出具股东出资统一凭证等,其在通过李建光向被告交纳280元手续费后,才以2.1:1的比例兑换了1万股境外上市股票及一本境外账户卡。自2006年9月30日起,该境外股票一直未能开盘交易,被告亦未兑现承诺。其多次通过李建光向被告追索,被告则通过李建光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的股票转让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购买股票的款项6.93万元、手续费28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查,被告原名称为陕西秦阿房宫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1月3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陕西秦阿房宫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20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至现名称。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岷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