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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辉辉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辉,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616号原告李辉辉,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刘涛,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辉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辉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