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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隆昌县金鹅镇诚鑫模具厂申请执行泸县亮健灯具厂订作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8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县金鹅镇诚鑫模具厂,泸县亮健灯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金鹅镇诚鑫模具厂,经营场所:隆昌县金鹅街道新马路133号。经营者:程继扬。被执行人泸县亮健灯具厂,经营场所:泸县富集得胜镇仁和村。经营者:邵群。本院在执行隆昌县金鹅镇诚鑫模具厂申请执行泸县亮健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泸县亮健灯具厂已停业未再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泸县亮健灯具厂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