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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与陈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陈晓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负责人:赵爱所,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兴超。被告:陈晓磊。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诉被告陈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委托代理人崔兴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申请诉讼保全,依法冻结了被告陈晓磊银行存款15600元。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机,原告为被告垫付农机补贴款,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书写欠条,欠原告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机款15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晓磊辩称:原告出售给我的秸秆收获清饲机安装在大拖拉机上,用于收割玉米,还可以收获秸秆。在安装过程中好多地方不合理,我问安装人员有没有说明书、三包书,说没有,我感觉原告存在着欺诈行为。经过使用该产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不能正常使用。三包服务不及时,影响正常使用,我的收入跟原告说的10万元相差甚远,让原告赔偿我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向被告出售的秸秆收获清饲机是否有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是否得到了及时维修?是否向被告交付了产品说明书和三保证书?二、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农机款15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陈晓磊陈述并举证:我买原告这个机械没有使用说明书和三保证书,在开始工作的时候我打电话让维修他不修,买配件没有配件,说还要等几天才能发货,干活时基本上机械天天坏,打电话他们就说在外面呢,从开始收秋到秋收完,他们都没给我修,我买配件需要坐车到山东厂家去买,每次来回路费就要八九百,秋收完后三包的才去,当时他承诺的是有配件,能及时维修,结果当我打电话时他们根本没有给我修过,一直说不在家,他在我秋收完后三包才下来,他耽误我挣钱了,所以我才不给他钱。三包是保证质量,保证维修,保证供应配件。第一年完了他们跟我要钱,我没说不给,我说你把我损失费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钱,原告说我再给你三包一年,事后他们见厂家业务员,他们开车找我,记录下机械的毛病,说第二年再给我三包一年,给我换件,结果第二年没给我换件,我自己去买配件,他们根本就没有配件,我只能去厂家买,他们也根本没有使用说明,警报系统也不管用,出现毛病时把机械的零件全咬坏了。提交张海旭、张丹丹两个人书面证明,5张照片,一份录音光盘,证人赵某出庭作证。张海旭的证明内容及目的:机械没有使用说明和三包证明。张丹丹的证明内容及目的:机械坏了他们没有给我维修,没有配件,只能去山东买,他们没有及时维修,没有供应配件。5张照片证明目的是:2013年刚开始干活的时候坏的配件,和发生的机械故障,坏的配件我还保留,照片是我刚照的。录音光盘证明目的是:他们的三包给我延保了一年,成了两年。说给我换配件,他们都认可这个事,他们说给我换配件,结果没给我换。证人赵某证言:我证明它的机械没有说明书,没有三包证书,别的没有了。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张海旭的证明,在安装过程中,使用说明书、三保证书我都给他了,他说的不是事实。张丹丹的证明,他都没有通知我们,我们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没有进行鉴定,所以才没有维修,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也不知道张丹丹这个人。照片这个证明,我无法鉴定配件磨损程度,我都有配件,因为这都是易损件我都有这些配件,公司人员都没有记载。光盘录音,业务人员不可能会延保,业务人员去了之后多次告知他,在经销处进行专业检修,我们告知他来检修,可是他没来,说明他自动放弃了,白经理亲自跟他进行了沟通,三包期就是一年,他没权力给你延保。录音中你说你的产品没有什么问题,你没什么异议。白经理没有承诺再给你保修一年。对证人赵某证言的质证意见是:证人赵某与冀卿是夫妻关系,也是我起诉的被告之一,证言不应该采纳,他也欠着我的钱。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并举证:我们所出售的产品,是国家目录产品,国家给补贴,我方卖出本机时,里面的所有的说明书、三保证书、装箱单都给了被告,这个产品可以查,被告在安装过程中我方多次提醒被告,让他们多叫些人由我方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正确使用方法,简单问题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使其更好地长时间使用本产品,被告却只叫了一名人员让我方无奈,在本产品三包期内至结束,一直有三包人员三名在公司方便客户需要,我方以用户为原则在秋季完毕后我方又为了使用户更好地使用该机器,多次打电话让他开车到经销处进行专业检修,被告却自动放弃,我方为此感到不解。有证人卢某甲(卢某乙)、臧某出庭作证。卢某乙的证明目内容:我证明三包是24小时服务,随叫随到,不论是哪个地方都是随叫随到。原告对证人卢某乙证言的质证意见:秋后,我让卢经理和三包人员去他家,让他把车开到公司进行检修,结果他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故障,为此,我感到莫名其妙,既然没故障,我让卢经理去要钱,为什么不给钱,被告根本没有跟公司沟通,做事一意孤行,齿轮磨平了才发现,如果他是在有故障时及时上报,那就能及时供应配件,他是缺少跟公司沟通,坏了才跟公司说,说明他对产品有很多地方不够了解,配件厂家全部发过来了,可能是会有一两个配件不能及时到货,他应该及时跟我们联系,让厂家能及时送货,三包期间,厂家还提供了一部皮卡放在公司。被告对证人卢某乙证言的质证意见:他说的及时给我维修了,但是他没有给我维修,我没有干活时他只给我紧了一下链条,别的时候没有给我维修过。只是在过秋完毕后三包才下来,三包根本跟不上。我住得远,他没有给我维修过。原告跟证人去我那里是去要钱,但是我的录音证明他们答应给我换配件,证明他们说了这个话了。臧某的证明目内容:我是给张海旭开收割机的,2013年我开了32天收割机,收割机有毛病,坏易损件,但是都能及时维修,三包组人员在公司经销处住随叫随到。原告对证人臧某证言的质证意见:32天可能给了他六千多元工资。被告对证人臧某证言的质证意见:我觉得他一天干三几十亩应该不会那么多,我干了两年从没干过那么多,因为机械一直出毛病,根本干不了那么多,他说的不是事实。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并举证:欠款问题一直在催要之中,当时被告非要少给3000元,我无法满足他的要求,他再没有达到要求的情况下,我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所以只能将被告告上法庭,我方一直以为用户做到至上至好为使命,但我方在本案之中,我方相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欠债不还的理由,因此我方要求被告方把欠款以及这两年的利息一并赔偿给我方。我方以上陈述一切属实,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出具证明,同时我方相信司法机关能给我方公平。2013年9月12日在他没有付清欠款时他给我打了15000元欠条,并有签字。庭前提交了一张复印件。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举证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我欠15000是事实,原因是他不能给我及时维修,秋收过完之后三包才上门给我维修,我只想向原告要个说法,给我耽误的时间,买配件的钱让原告给我个说法,第二年他同意给我换件,但是至今没有给我换,我想让他给我个说法。提交一份证据,维修费花了265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我不清楚这是什么维修费用,这是2013年10月18号的欠条我不认可,这是维修什么的工时费,这些我都不清楚。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张海旭、张丹丹的两份书面证明,证人没有出庭不能进行当庭质证,且原告有异议,对二份书面证明不予确认。提交的5张照片称是2013年该农机损坏的配件,原告有异议,认为无法鉴定配件的磨损程度,且是易损件,这些配件原告处均有,再有公司维修人员也无记载,所以被告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确认。证人赵某的证言,原告有异议,赵某系冀卿的妻子,是原告以同一案由起诉的另一被告,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此证言不予确认。录音光盘的内容,是被告对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的录音,其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白经理)明确否认对被告购买的农机再续保一年,未认可被告的说法,不能证明被告提交录音的目的,故对此录音与其证明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维修费一张,农机维修花了2650元,维修的部件以及所用工时不详,是否主要配件?是否易损部件?是否在三包期间?因不是正式票据,且原告有异议,对此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证人卢某乙、臧某证言,综合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原被告的陈述以及被告对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的录音相互认证,能够证实原告售后有三包服务,证人证言基本属实,予以确认。被告对其书写的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为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经营农机产品。被告陈晓磊在原告处购买秸秆收获清饲机,于2013年9月12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欠款15000(壹万伍仟元整)陈晓磊。该农机是进入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购买该农机享受国家补贴。进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均通过了农机实验鉴定机构的鉴定。原告售后有三包服务。被告陈晓磊购买原告的农机后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领取了15000元的补贴款。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根据农业机械的特点,原告亦应在产品三包期内提供修理、更换、退货服务。被告购买原告的农机产品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进入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均是通过了农机实验鉴定机构鉴定的定型产品。被告在庭审中称故障频发,从农机应用常识看,任何一种农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均可能发生故障,这是农机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特点,这与使用者对该产品的性能的掌握、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劳动强度、操作的熟练程度均有关。使用过程中损坏的部件,根据三包规定均有不同的情形来对待,在三包期内如出现了质量、三包服务等问题,双方是否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是否在产品三包期内向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农业机械主管等部门进行了投诉,被告无有效的证据提交,且被告提交的对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的录音,被告自己亲口说问题不大,恰恰说明了质量没有问题。被告辩称原告未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各种证书,根据交易习惯原告向被告交付农机应视为一并交付,且被告提交的对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的录音光盘,录音中生产厂家工作人员亦明确说明了各种证书是随农机一并交付了。再者三包期内如有质量、三包服务等问题被告怠于通知原告的,应视为质量、三包服务符合约定以及随附文件视为一并交付。被告购买原告的农机产品,本应交付标的物时给付原告农机价款,被告以上述理由抗辩不给付原告的货款是不能成立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磊给付原告饶阳县超盛农业机械经销处农机款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保全费176元共计351元,由被告陈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于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岩审 判 员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