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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37号原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30号。法定代表人胡洪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张方宇,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林金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檀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