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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某诉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746号原告林某,男,1951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飞虹南村。被告佟某,女,1973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飞虹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卫国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干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