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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晓兵、弋红梅、何叶鲜与任忠均、蒲文清、杨磊、南充市如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兵,弋红梅,何叶鲜,任忠均,蒲文清,杨磊,南充市如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540号原告何晓兵。原告弋红梅。原告何叶鲜。委托代理人侯谦、侯昌才,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忠均。被告蒲文清。被告杨磊。被告南充市如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磊,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兵、弋红梅、何叶鲜诉被告任忠均、蒲文清、杨磊、南充市如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兵、弋红梅、何叶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兵、弋红梅、何叶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03元,减半收取5601.5元,由原告何晓兵、弋红梅、何叶鲜负担。审 判 员  斯孝昌人民陪审员  王先洪人民陪审员  吕 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