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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5年10月30日文件编号:(2015)第1574号拟稿人:邓玉校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74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坤。被告张伟忠,男,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裔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