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伟诉被告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154号原告王伟。被告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台安县台南区。法定代表人孙宝民,职务: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加波,该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铁,该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明欣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冷佳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