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唐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道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