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会明、韩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会明,韩风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171-1号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867号。被告卜会明。被告韩风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卜会明、韩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国用(2010)第(02)600010196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卜会明、韩风会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寿国用(2010)第(02)600010196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