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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廷万,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国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廷万、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与原告钟某夫妻感情未确已破裂,考虑到小孩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证遗失,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7月初7生长女钟倩芸,现在建湖县第二实验小学读书。2012年农历5月初3生次女钟倩昕,现在建湖县新蕾幼儿园读书,两小孩目前均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但近年来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7月份,被告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0月9日,原告钟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经登记结婚,且生有两女,说明原、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近年来原、被告虽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实质性矛盾,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对原告钟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原告钟某珍惜多年夫妻感情,考虑小孩健康成长,放弃离婚念头,与被告重归于好,共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判员  王守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兴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