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周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章雄、徐雪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章雄,徐雪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周志华,女,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雄,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徐雪娟,女,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周志华与被告章雄、徐雪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季平,被告章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徐雪娟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华诉称:2012年8月30日,徐雪娟向孙某借款50000元,借期一个月,并由他作为担保人签字。2014年1月6日,他向孙某归还了50000元,并由孙某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关于2012年8月30日,徐雪娟向本人借款(50000元)伍万元。周志华为担保人,现徐雪娟到期未履行,故周志华代徐雪娟偿还给本人伍万元。今收到周志华偿还现���人民币伍万元”。另由于徐雪娟与章雄于2012年10月23日登记离婚,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章雄应承担共同还款之责。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章雄、徐雪娟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章雄辩称:首先,本案是周志华向孙某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徐雪娟的追偿责任,不是徐雪娟直接向周志华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担保追偿案件中,没有法律规定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其配偶追偿,也没有法律规定债务人配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周志华只能向徐雪娟追偿,他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他并未签署任何借条及书面协议,对徐雪娟向孙某借款经过不知情,也未享用到徐雪娟的借款,即使徐雪娟真的向孙某借款,也存在周志华向孙某还款的事实,也是徐雪娟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也只能由周志华向徐雪娟个人行使追偿权。另外徐雪娟与孙某的借款时间是在他与徐雪娟婚姻纠纷期间,借条签订后一个月他与徐雪娟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上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有负债方自行承担,依照离婚协议他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被告徐雪娟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徐雪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徐雪娟向孙某出具的借条结合庭审中周志华及证人孙某的陈述,本院对徐雪娟向孙某借款50000元及周志华作为保证人已偿还孙某5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周志华为徐雪娟所借款项提供了担保,现周志华已向孙某承担了保证责任,故周志华可就其已支付孙某的50000元向徐雪娟进行追偿。徐雪娟向孙某所借款项系发生在徐雪娟与章雄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章雄应与徐雪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周志华要求徐雪娟、章雄共同归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雪娟、章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志华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徐雪娟、章雄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周志华预交,被告徐雪娟、章雄应当自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周志华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丁 蔚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曹伶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