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8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州骏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成润农机经销处、王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骏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成润农机经销处,王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803-1号原告青州骏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新,经理。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成润农机经销处。被告王云波,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骏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成润农机经销处、王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关财产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州骏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