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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93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只要不合他意就对我采取暴力,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杨某甲,现已成年,X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乙,现在读高中。原告李某某主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杨某某对其采取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互相信任,互谅互敬。原告主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妍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