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周长建、张成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590号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注册号610000100414477。法定代表人陈建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周长建,男,汉族。被告张成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建、张成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撤回对被告张成芬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宋 欢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