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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林和西宁翡翠国际娱乐会所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西宁翡翠国际娱乐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080号原告徐林,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西宁翡翠国际娱乐会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被告西宁翡翠国际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林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撤回对被告西宁翡翠国际娱乐会所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林承担。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翔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