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铜陵和瑞焊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和瑞焊材有限公司,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和瑞焊材有限公司,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7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714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