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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熊玉春与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春,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72号原告熊玉春,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4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4299-X。法定代表人杜星,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杰,男,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玉春与被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熊玉春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玉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