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忠与男、青阳县春宏矿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青阳县春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钱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阳县玉冠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正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小燕,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铜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给付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终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青阳县春宏矿业4343967.00元及利息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