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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刚领诉被告何多功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何刚领,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韩源祥,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多功,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领诉被告何多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刚领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刚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刚领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