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蔡荣洲与傅丽霞、魏仲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州,傅丽霞,魏仲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190号原告蔡荣州,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朱宏捷、XX宏,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傅丽霞,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魏仲坤,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荣洲与被告傅丽霞、魏仲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荣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荣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蔡荣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