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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治淮与赵军、武延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淮,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赵军,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淮河工贸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武延君,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7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赵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国货路116栋1-2-7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房屋一套、赵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青年街小区3栋3-5-7号(房产证号:20××32号)房屋一套、陈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8号楼1单元12层1201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房屋一套。现因赵军、武延君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赵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国货路116栋1-2-7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赵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青年街小区3栋3-5-7号(房产证号:20××3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陈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8号楼1单元12层1201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