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1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陈俊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962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文阳,男,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许红,女,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俊宇,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