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夏飞与陈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飞,陈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王夏飞,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22日,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伟建,男,汉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飞与被告陈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夏飞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现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飞撤回对被告陈伟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夏飞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