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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俎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是从网上认识,2010年阴历正月初五见面,2011年阴历8月份定亲,××××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阴历3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丁。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没有责任心,天天在网吧,回家也是上网,所以两人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母子不关心,工资也不给原告花,原告只能靠娘家接济维持生活。2015年6月份,原被告争吵,原告回娘家,两人分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个人归个人,婚后财产平分;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甲辩称,1、两人感情较好。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两人在网上认识,2010年正月初五见面,2011年阴历8月定亲,××××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阴历3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从认识到结婚长达两年的时间,两人的感情日渐深厚,××××年××月××日儿子张某丁出生后,给家庭带来的更大的生机与活力。2、原告在诉状中所述感情破裂不属实。婚后两人感情尚好,生活虽不富裕但和睦温馨。被告的母亲在家里给我们看孩子,都是她自己出钱为我们支付生活开支,不存在原告所说靠娘家接济生活问题。原告性格比较强势,被告有时候忍让不住偶尔存在争吵,也是一家人过日子所不可避免的。2015年7月17日,被告还带着原告与孩子一起看电影、吃火锅、唱歌,两人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3、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一直由被告的母亲在照顾,原告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直到2015年7月原告才从家里把孩子带走。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归被告为盼。4、两人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电视已经由原告擅自拉走,仅剩下一台空调,除此之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两人存在共同债务16000元,此款是借的被告父亲张某丙的,用于偿还原告个人投资卡。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劝说原告撤诉、调解和好为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从网络上认识,2010年阴历正月初五见面,2011年阴历8月份定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阴历3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丁。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回娘家居住。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出生医学证明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来认定的,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后2年多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被告经常上网,没有责任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应珍惜感情,经常沟通交流,生活中互谅互让,应当共同承担应尽的家庭义务并提高家庭责任感,给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原、被告的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