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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道林与齐玉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林,齐玉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696号原告:刘道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齐玉珍,女,汉族,珲春市神怡菌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隋成霖(系齐玉珍儿子),男,满族,,珲春市神怡菌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林诉被告齐玉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