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五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梅、赵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万五定,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荆西村*组**号。被执行人王艳梅,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南环路西段智鑫超市。被执行人赵宪,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南环路西段智鑫超市。万五定申请执行王艳梅、赵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五定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4于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47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执行费605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艳梅、赵宪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目前难以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