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潘文明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文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74号罪犯潘文明,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虎刑二初字第0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文明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两被告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合计人民币5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苏中刑二终字第0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5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潘文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潘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潘文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文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潘文明,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0分。2014年1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两被告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合计人民币550000元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潘文明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和继续退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