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与杨义宗、杨青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明,杨义宗,杨青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明,农民。被执行人杨义宗,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杨青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明与被执行人杨义宗、杨青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48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