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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唐爱国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爱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34号罪犯唐爱国。曾因盗窃,于2004年8月被行政拘留五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常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爱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02120.55元,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10年7月19日因患右眼无光感、视网膜陈旧性脱离、左眼眼前手动、视网膜广泛脱离病,生活不能自理,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1年5月20日、2012年7月5日、2013年6月28日分别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4年7月18日因担保人拒绝担保,不能提出新的保证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予以收监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唐爱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唐爱国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爱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唐爱国,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5分。2010年4月、2015年7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2120.55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收监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唐爱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唐爱国未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爱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