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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农工医院、襄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农工医院,襄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65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汝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农工医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仲,该医院董事长。被告:襄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农工医院、被告襄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襄阳农工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襄阳农工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接待中心1-6层的房屋产权编号为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房屋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腾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