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卓志成与邹春鹏、邹宜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志成,邹春鹏,邹宜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02号原告卓志成。被告邹春鹏。被告邹宜东。本院受理卓志成诉邹春鹏、邹宜东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接受货币的原告系湖北省宣恩县人,该案应由宣恩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谭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