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卓志成与邹春鹏、邹宜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志成,邹春鹏,邹宜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02号原告卓志成。被告邹春鹏。被告邹宜东。本院受理卓志成诉邹春鹏、邹宜东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接受货币的原告系湖北省宣恩县人,该案应由宣恩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谭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