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栾孟松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栾孟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626号原告张家港市金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孟松。委托代理人杨建功,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金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孟松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金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许免交。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宗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