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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异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惠芳与陈宁、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芳,陈宁,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异字第0046号申请执行人陈惠芳。被执行人陈宁。被执行人纪玲。陈惠芳申请执行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惠芳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纪玲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惠芳称:2010年6月,陈宁借我们钱时与纪玲系合法夫妻。(2010)河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后,两人还没离婚,后因陈宁差钱太多,二人离异,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纪玲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陈宁因欠陈惠芳款,陈惠芳诉来本院,经本院审理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0)河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陈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惠芳借款400000元及利息45000元,合计445000元。判决生效后,陈宁未按判决书履行,陈惠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陈宁向陈惠芳借款发生在2010年4月至6月间,陈宁与纪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宁与纪玲于2010年10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经审查认为:一、经本院审理的陈宁向陈惠芳借款发生在陈宁与纪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责任偿还,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即使离婚也不能免责。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夫妻共同债务的按照案外人异议审查。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纪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纪玲按照本院(2010)河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陈惠芳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范西平审判员  王 勇代理审员孙士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