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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文禹、赵一航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禹,赵一鸣,郭若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768号原告:张文禹。被告:赵一鸣。委托代理人:郭若舫。被告:郭若舫。原告张文禹与被告赵一鸣、郭若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禹、被告赵一鸣委托代理人郭若舫、被告郭若舫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禹诉称:2012年6月4日,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80万元,约定利息年8%,借期2年,如到期不能及时还款用现住房产(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4-14号2-4-1)作为抵押。到期后,二被告拒绝还款,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我放弃主张利息。被告赵一鸣、郭若舫辩称:我二人是夫妻关系。欠款的金额和事实均属实。将房产作为借款抵押也是我二人同意的。现因经济困难,无法还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4日,被告赵一鸣向原告出具借条,记载:今借张文禹现金80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利息年8%,借期2年。如到期不能及时还款,用房产(大东区南卡门路4-14号2-4-1)抵账。另查明,被告赵一鸣与被告郭若舫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他项权证书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赵一鸣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张文禹出具了借条,被告赵一鸣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郭若舫、赵一鸣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一鸣、郭若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文禹借款本金8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赵一鸣、郭若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晓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