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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彦刚、张军、张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彦刚,张军,张晓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07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彦刚,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12722198404111873。被告张军,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12722198509253771。被告张晓刚,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12722197507043776。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彦刚、张军、张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彦刚、张军、张晓刚的起诉。案件受理258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