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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郑亚利与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利,于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420号原告郑亚利,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永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鹏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鑫,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利诉被告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