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郑亚利与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利,于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420号原告郑亚利,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永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鹏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鑫,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利诉被告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