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颖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65号原告李颖。被告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李颖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斌未出庭应诉,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斌住所地为本市蓟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