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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颖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65号原告李颖。被告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李颖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斌未出庭应诉,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斌住所地为本市蓟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