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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杜忠伟与盛振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忠伟,盛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086-1号申请执行人杜忠伟,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盛振丽,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北福海粮油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忠伟与被执行人盛振丽离婚纠纷一案的(2008)市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市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