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直平与朱俊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直平,朱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72号申请人唐直平,男。被执行人朱俊新,男。申请人唐直平与被执行人朱俊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年6月1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俊新自通知书送达之日报告财产并向申请人偿还调解书下欠的20000.00元并负担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朱俊新自动履行了80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朱俊新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下欠赔偿款12000.00元整,该案按和解协议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朱俊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吴高平审判员 张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