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固始县华光眼镜店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始县华光眼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固行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固始县成功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赵树明,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华光眼镜店。负责人吕燕,女。申请执行人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固始县华光眼镜店作出的(固)食药监械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23日,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固始县华光眼镜店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场所存放有卫康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固始县华光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扣押物品货值392元。2014年9月18日,扣押到期后,固始县华光眼镜店将解除扣押物品留存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2日,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5年4月22日,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固始县华光眼镜店作出(固)食药监械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并处5万元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14日送达了(固)食药监械罚催(2015)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固始县华光眼镜店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现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本院认为,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固始县华光眼镜店作出的(固)食药监械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2日对固始县华光眼镜店作出的(固)食药监械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伟贤审判员 曹阳阳审判员 吴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