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孙德福申请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宇男,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男,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恢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玖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宾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