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杨娇、黄细茶与黄细茶、林忠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娇,黄细茶,林忠洋,林满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陈杨娇。委托代理人:陈先才。被告:黄细茶。被告:林忠洋。被告:林满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娇与被告黄细茶、林忠洋、林满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陈杨娇负担。审 判 长 潘直沈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吴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