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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杨娇、黄细茶与黄细茶、林忠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娇,黄细茶,林忠洋,林满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陈杨娇。委托代理人:陈先才。被告:黄细茶。被告:林忠洋。被告:林满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娇与被告黄细茶、林忠洋、林满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陈杨娇负担。审 判 长  潘直沈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吴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