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苏健忠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忠,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苏健忠,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组织机构代码15438055-2。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荣烈、何璐璐,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7层。组织机构代码75497112-9。法定代表人:林志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天安花园B区8号楼41号。组织机构代码79175025-3。法定代表人:林志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忠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人民陪审员 卢侨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枫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