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90号原告:徐某,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夏楼镇凌锢村凌锢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510111151。被告:丁某某,女,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301171168。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