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308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范某。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范某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6578.3元及迟延履行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